1、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承办责任股室及承办责任人,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办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事项,必须在《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规限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制度。所有管理服务事项及时限,一律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对属于职能范围内的,应尽量从速办理;对不属于职能范围内的,要尽可能地指明办事的途径和方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尽快向有关股室及其他职能部门介绍或移交。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说明理由,并将有关规定清楚地告诉对方。
3、对前来办事人员提出办理的事宜,在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齐全的情况下,各承办股室及承办责任人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具体办结期限或者承诺期限,按时办理。无特殊情况,不得超期办理,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对即办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承诺事项,要按时办结,对联办事项和需集中上报的事项,要向前来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并告知办结期限。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1)各类登记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法定期限办理,有对外承诺期限的,按承诺期限办理;
(2)对来人、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咨询的,能解答的当场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职责范围之外的事项,应按首问负责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3)对各类投诉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弄清情况,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或给投诉人答复。
(4)办理的事项如涉及多个股室的,应由主管的股室负责,尽快与相关股室协商,提出办结意见,并将结果告之当事人;
(5)遇到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的,要马上向有关的领导和上级部门请示,并根据批复情况及时处置。
4、因主观原因不执行限时办结制度的,延误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限时办结制度执行情况,要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其处理结果要和干部的晋级、升职、奖金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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