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民政局行政效能告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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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民政局行政效能告诫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3日 来源:原创 浏览字号选择:[ ] 【 打印本页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效能告诫是指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造成不良影响,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惩戒性教育。

第三条  行政效能告诫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履行本人职责,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或转办的事项不认真办理,相互推诿,不按时限办结的;

(三)不遵守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在执行公务时,态度粗暴恶劣,言行不文明,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

(五)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进行索、拿、卡、要,情节轻微的;

(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八)有故意刁难服务对象行为的;

(九)其他需要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

第五条  对需要行政效能告诫的,由本系统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决定,局监察室向被告诫人出具《行政效能告诫书》,并对被告诫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条  被告诫对象对行政效能告诫不服的,有申诉的权力,可在收到《行政效能告诫书》5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诉,监察室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行政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效能告诫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行政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被行政告诫两次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