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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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2日 来源:原创 浏览字号选择:[ ] 【 打印本页 】

一、为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民政部门良好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对象:局机关工作人员。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有意或过失构成执法过错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对因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等构成执法过错的;

  2、在办理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许可、审批不予受理或故意推脱,超过办理时限的;

  4、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企业、个人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外出旅游等,不依法办事,有失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

  5、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办事的;不能较好的执行上级关于“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作”的规定,对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行政职权,不公开或假公开以及不完全、不按时公开的;

  6、无故脱岗延误了上呈下达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追究办法:

  1、设立“办事服务反馈卡”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每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对来我局办理有关事项的服务对象是否存在推诿、刁难的行为。与股室目标考核有机结合起来,以保证追究制度的落实。

  2、对出现执法过错的当事人,经调查核实,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评为不称职的、调换岗位、纪律处分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

  2、把握工作重点,注重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水平和执政能力,重点学好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政策和制度。要突出抓好管理人、财、物及有审批权限的重点股室。

  3、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执法监察工作。本着“事实清楚、手续完备、证据确凿、处理得当”的原则,对工作中出现的行政不作为和执法过错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合理公正地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