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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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婚姻登记证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0日 来源:原创 浏览字号选择:[ ] 【 打印本页 】

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应提供的证件材料

当事人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婚姻登记档案。补领结婚证需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粘贴尺寸(长×宽)6×4cm);补领离婚证需提交2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粘贴尺寸(长×宽)3.5×4.5cm)。

二、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机关存有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直接查证;当事人原婚姻登记不是在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或者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的,则应当由当事人向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其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的夫妻关系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三、收费标准

婚姻证书工本费9/对。 
       四、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五、办理地点
       阳光大厦一楼婚姻登记窗口。
       六、联系电话
       0371—26999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