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一、承办机关
(一)涉外、涉华侨婚姻登记在河南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开封居民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在开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办理。
二、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办结时限
工作日立办。
四、婚姻登记
(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1. 结婚登记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
2.离婚登记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双方各提供近期单人2寸照片2张。
(7)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
3. 应提交材料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在婚姻登记处现场填写)。
(2)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双方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 办事程序
(1)婚姻当事人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婚姻登记员对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的有关意愿。
(3)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5.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1.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双方当事人提交4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
2.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双方各提供近期单人2寸照片2张。
(7)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
3. 应提交材料
结婚登记:
(1)香港居民应当提供:通行证;身份证;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澳门居民应当提供:通行证;身份证;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台湾居民应当提供:通行证;身份证;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离婚登记:
(1)通行证。
(2)身份证。
(3)结婚证。
(4)双方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 注意事项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5、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6、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婚姻登记窗口。
7、联系电话
0371—26999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