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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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8日 来源:原创 浏览字号选择:[ ] 【 打印本页 】

一、资格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二、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

(一)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机动船舶、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房屋、债权、其他财产等。拥有两处及两处以上房产的城镇居民原则上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现行城乡低保标准及保障水平

(一)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为:城市区每人每月330元、县(市)每人每月30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城市区每人每年2100元、县(市)每人每年1800元。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强,适时提高保障标准。

(二)保障水平。城市低保采取补差发放,即城市低保标准减去家庭人均收入,全市人均发放205元/人/月。农村低保采取分类发放,A类:119元/人/月、B类:99元/人/月、C类:79元/人/月,全市人均发放99元/人/月。城市低保按月发放,农村低保按月或按季发放。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并予以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低保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拟批准给予低保的,要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并将拟批准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低保公示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要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包括:户口本、申请人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关收入和身份的关系证明材料,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填写《申请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由劳资人事部门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名。

(二)下岗职工提供所属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所属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四)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五)个体劳动者提供辖区工商部门出具的经营收入情况证明。

(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和无业的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的《申请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

(七)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提供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八)在就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重度残疾人提供第二代残疾证。

(九)夫妻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十)家庭经济状况声明书。

(十一)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核查书。

(十二)当地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它材料。

以上各款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六、办理时限

见办理流程相关规定。

七、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低保对象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在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积极参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其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十、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十一、办理地点及电话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民政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民政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