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划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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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划地名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5日 来源:原创 浏览字号选择:[ ] 【 打印本页 】

1、问:哪些范围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答:(1)涉外协定、文件等;(2)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告、文件等;(3)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等;(4)标有地名的各类标志、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等;(5)公开出版发行的电话号码薄、邮政编码册等;(6)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户籍管理、房地产管理等事宜。

2、问: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哪些程序和权限审批?

答:(一)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3、问: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有哪些单位承担?

答:(一)行政区域界位、居民地、门牌号、专业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二)专业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的地名标志由设置单位承担。

4、问:居民院(楼、门户)和单位的门牌号如何申请?

答:居民院(楼、门户)和单位的门牌号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和单位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民政部门统一编制号码后向申请人发放门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