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依法逐级走访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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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依法逐级走访须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5日 来源:原创 浏览字号选择:[ ] 【 打印本页 】

一、依法逐级走访说明

群众应当到所在乡(镇)办事处信访部门或有权受理机关反映诉求,如不属于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职权范围或无权处理的,再向上一级机关反映,不能越级或采取其它过激行为。

信访部门或有权处理的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受理或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受理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出具处理意见;如不同意,可申请复查(核)。

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的不予(再)受理。

二、不予(再)受理情况

(一)属于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四)在复查(核)期限内或无正当理由超期未申请复查(核)的。

(五)已经复核终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