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依法逐级走访须知
一、依法逐级走访说明
群众应当到所在乡(镇)办事处信访部门或有权受理机关反映诉求,如不属于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职权范围或无权处理的,再向上一级机关反映,不能越级或采取其它过激行为。
信访部门或有权处理的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受理或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受理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出具处理意见;如不同意,可申请复查(核)。
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的不予(再)受理。
二、不予(再)受理情况
(一)属于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四)在复查(核)期限内或无正当理由超期未申请复查(核)的。
(五)已经复核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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