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我县改革发展成果,在全县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经民政局党组研究决定,自2013年起,为全县9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为此,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揽,通过实施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推进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助老良好风尚的形成,为构建和谐兰考做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原则:
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公开、分级负责、资金配套。
三、补助对象和标准:
从2013年1月1日起,凡户籍在兰考县,年龄在90周岁(含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填表:符合条件的老人享受高龄津贴要坚持自愿申请,由本人(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兰考县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此表一式二份,连同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和照片及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上报乡镇。
2、审核录入: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老年人申请材料,由乡镇民政所进行审核和信息录入,建立乡镇90岁以上老人信息数据库,乡镇审核后,将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乡镇90岁以上老人汇总表,一并上报县老龄办(同时上报电子版)。
3、审核上报:对各乡镇上报的90岁以上老人汇总表,由县老龄办进行审核确认,最终确定本县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名单,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将有关资料退回乡镇,由乡镇、村(居)委会告知本人,并说明原因。
4、审批确认:县老龄办、县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90岁以上老人汇总名单,进行抽查审核确认,建立全县90岁以上老人基本数据库。
5、申请老年人高龄津贴需提供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二份;(2)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3)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五、资金发放及来源:
1、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解决,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指定农村信用社为每位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开设存折后,由乡镇民政所发放到老人手中(必须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并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于每季度按时将高龄津贴打入存折。
六、监督管理:
1、各乡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不断完善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的各项制度,规范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2、对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要按季度完成上报新增、注销人员名单。
3、县老龄办、县财政局对全县核准上报的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经查有虚报年龄的,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并要求退回已领取的高龄津贴。如发现审核机关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追究审核人员责任。
七、工作要求
实行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要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八、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起实施,本实施办法由县老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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