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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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3日 来源:原创 浏览字号选择:[ ] 【 打印本页 】
一、审批内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定审查

二、审批对象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审批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7、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8、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四、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设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提交的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有关行业资质许可证等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五、审批时限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审批机关权利与义务

1、对违反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消己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

2、按时完成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变更登记、注销工作,按时对收到的年度工作报告作出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