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十项制度
兰考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十项制度
附件1
兰考县城乡低保申请审批制度
一、城乡低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申请、审核、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经济收入证明、病残证明等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凡申请城乡低保的居民,申请时须与低保管理机构签订《诚信承诺书》,公开承诺填报的家庭收入、生活状况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可靠,积极配合低保管理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调查。享受低保待遇后,按规定参加公益性劳动,家庭收入或人员发生变化时,一个月内主动向村(居)委会报告。对不履行诚信承诺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低保政策有关规定处理。低保调查取证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要真实有效,违者由民政部门将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坚持居民家庭申请———村(居)委会评议初审———村(居)委会进行公示———乡镇)审核———民政所进行公示———县民政部门审批———乡民政所再次进行公示的低保审批工作程序。禁止按系统和行业报批低保对象。
四、村(居)委会在接到居民低保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经评议、公示程序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
五、乡镇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低保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申请材料审查、组织入户核查、研究审核意见、公示审核情况等审核工作。无异议后,经主管乡(镇)长签字,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
六、县民政局应成立低保审批工作小组,在接到乡镇上报的低保审核材料后,要认真查验报批材料是否齐备、合规,按规定比率入户抽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群众无异议的家庭发放低保证。对不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附件2
兰考县城乡低保收入核查制度
一、坚持入户调查制度,村(居)居委会的调查和乡镇的核查及县民政局的抽查,应由两名(含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对其就业、收入、病残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如实、详细填写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严格落实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规定。村(居)委会、乡镇的入户调查、核查率要达到100%,县民政部门入户抽查率不低于10%。
二、根据劳动就业多元化、家庭收入多样化的现状,要进一步完善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辅助性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待遇申请人,其隐性收入无法核定的,可由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评估计算。
四、落实《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建立实施家庭经济状况跨部门核查机制,通过与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公安、住房、银行、证券等部门的信息比对,核查申请人家庭就业和收入情况,拥有汽车、住房、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提高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查的准确性。
附件3
兰考县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制度
一、城市低保要成立由居委会主任、管片民警、低保专干、驻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等7-9人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并定期轮换。居委会接到居民低保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签署初审意见,并将所有申请人的材料全部上报到低保经办机构。
二、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工作要坚持“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充分发挥乡镇民政部门和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包村干部、村监委成员、大学生村官等要全程参与村委会的低保评议工作。各村低保对象初审意见,应由该村包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签字,村监督委员会盖章确认后方能上报乡镇民政所审核。
三、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内容,应包括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生活水平状况、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应纳入的保障类别、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评议时间地点等。评议内容要在专用记录本上做出详细记录,并随村(居)委会低保档案保存。
四、城乡低保参加评议人员,应由本人在评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对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4
兰考县城乡低保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示地点。城市低保要在居委会等公共场所设置永久性低保公示栏,农村低保应在村务公开栏等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示内容。政策公示内容包括低保的救助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办理程序、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低保金领取方式等。低保对象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对象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保障金额、入保(退保)原因、时间等项目,并公布县民政、监察部门监督电话。
三、增减低保人员公示。对拟新增低保对象,根据低保操作程序和公示要求进行初审、审核和审批三榜公示,即经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报乡镇审核前由村(居)委会组织进行一次公示;乡镇入户核查、材料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前由乡镇组织进行一次公示;县民政局入户抽查后,拟审批之前再由乡民政所组织进行一次公示。三榜公示均要加盖公章,每次不少于7天。最后一榜审批公示要由民政部门或乡镇干部亲自到村(居)委会张贴,确保公示名单与低保金发放名单一致;对取消低保对象,应在退出当月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四、享受保障人员公示。根据城乡低保的不同情况,城市低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部低保对象的集中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农村已享受低保的对象应全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长年公示。
附件5
兰考县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制度
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收入、供养人数和自救能力等情况,城乡低保对困难家庭分别按A、B、C类和一、二、三类进行分类保障。
一、A类(农村一类)家庭即特别困难家庭,属长期重点保障户,主要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三无”人员,或接近“三无”的老弱病残对象;家庭主要人员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其他人员无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等。城市低保A类家庭,全额享受低保待遇,无任何经济收入的家庭在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上浮10%至20%给予重点保障;农村一类低保对象应按补差标准的最高档予以救助。
二、B类(农村二类)家庭即比较困难家庭,属中长期保障户,主要包括家庭主要劳动力超出就业年龄(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或有大病、重病患者、有重度残疾人的困难家庭,子女正在上大学的困难家庭,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困难家庭,一户多残(多病)或老残一体的困难家庭,其它原因造成短期内生活状况难以有较大转变的困难家庭等。城市低保B类家庭,低保金按低保标准差额补助进行救助。农村二类低保对象应按补差标准的第二档予以救助。
三、C类(农村三类)家庭即相对困难家庭,属短期保障户,主要包括家庭主要人员有劳动能力、但短时内失业、无固定收入,或需要赡养、抚养的人口较多的困难家庭等。城市低保C类家庭,按规定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农村三类低保对象应按补差标准的第三档予以救助。
附件6
兰考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一、动态管理是低保工作的一项原则措施,是促进应保尽保目标落实的制度保证。县乡要高度重视、积极发挥动态管理的功能作用。
二、低保保障人数的动态管理:根据各乡镇、村(居)委会所处地理位置、居民成份、产业布局、经济发展状况等,县和乡镇要全面掌握情况,合理分配、及时调整低保保障人数,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帮助的人身上。
三、低保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根据各类低保家庭经济收入、生活状况的变动情况,农村一类、二类和城市A类对象每年复审一次,农村三类和城市B、C两类对象每半年复审一次。要重点加强对C类人员的动态管理,该类对象最长连续享受低保期限为6个月,保障期满后,如家庭生活仍然困难,必须重新申请,按程序审批,保证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
附件7
兰考县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制度
一、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的管理应做到规范、安全,发放及时准确。县财政要将城乡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优先保障。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资金专账,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拨付,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
二、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由金融机构网点实行存折(卡)社会化发放,县社会化发放率要达到100%,除个别临时性补贴,上级对发放时间有特别要求外,不得进行手工现金发放。
三、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存折(卡),应由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直接发给低保对象,并完善领取手续。
四、城市低保金按月发放,原则上应在每月15日前将低保金打入个人账户;农村低保金按季发放。
五、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低保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
附件8
兰考县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是提高城乡低保管理工作水平的基本要求,是规范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的必要内容,县乡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低保档案管理工作。
二、县、乡镇要设立档案室(柜),村(居)委会设立档案盒,指定专人负责低保档案管理工作。
三、城乡低保对象档案应一户一档。城市低保对象一式三份,县、乡镇、村(居)委会分别保存一份;农村低保对象档案一式二份,县、乡镇分别保存一份。村(居)委会保存低保对象人员名单、民主评议记录等。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城乡低保对象档案要整洁规范,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内容应填写详细、完整,身体状况、收入情况等证明材料要齐备,应签字盖章的必须签字盖章。要加强低保证的管理,建立规范的低保证登记、注销、编号制度。
五、逐步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附件9
兰考县城乡低保信访来访制度
一、按照县、乡镇、村(居)委会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低保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对群众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做好记录,搞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级对来信来访要明确办理时间、交办人、承办人和办结时间;对实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联名上访等均列为重点上访事件重点办理。
三、根据反映问题的类别和轻重缓急,受理机构可直接办理,也可由上级部门开出转办单责成下级办理。信访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理结果要存档备案。
四、上级机构要对下级机构信访件的办理进行督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办理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附件10
兰考县城乡低保责任追究制度
一、城乡各级低保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核、审批低保工作中,必须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出现违法违纪现象,严肃追究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擅自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审核审批程序不公开透明的;
(四)收受申请人或者保障对象财物、吃请及其它好处的;
(五)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或私自领取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人员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上一篇: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下一篇:关于2015年度社会组织年检 结果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