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龙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本案中,公司主张刘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是,公司规章制度汇编于2022年8月2日才公布,刘某首次因工作与领导发生争执是在2022年6月29日,是在该规章制度发布之前。
其次,从刘某微信朋友圈的内容看,发布时间并非工作日,发布内容也无法看出对公司客户造成了破坏或对公司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并未达到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程度。再次,公司并未举示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该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构成违法解除,法院遂判决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04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不过
朋友圈的言论自由≠口无遮拦
来看今天的第二个案例
该案经由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判决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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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发朋友圈“内涵”女同事
被辞退后索赔22万余元
小叶为广东省广州市某公司项目经理。2019年9月20日凌晨1时07分,小叶发布了一条表达对同事不满的朋友圈:
小叶
震怒久久未消,想不到我们公司还暗藏了功力如此深厚高级又立恩爱人设又立传统好妻子好妈妈XX又一副人畜无害楚楚可怜温顺乖巧懂事听话和同事老板客户甲方关系都打理得‘头头是道’的XX……已婚已育还要和公司所谓XX搞暧昧……考虑过光天化日之下我就这么近距离天天要洗眼睛的感受吗?看不见我朋友圈也没关系,总会有人传到你那里去……
同年9月23日,小叶将此条朋友圈设置为“仅自己可见”。同年10月18日,公司向小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称该条朋友圈对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坏,给员工和公司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公司曾与其面谈沟通, 希望能发布新的朋友圈进行澄清,但遭其当面拒绝。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 公司正式于2019年10月18日与其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小叶在该通知书下方签名确认并提出:“并无上述事项,本人在沟通面谈时已表明,朋友圈内容并非针对本公司人员且已设为私人可见并可删除,未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是公司无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小叶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万余元。
仲裁裁决驳回小叶全部仲裁请求。小叶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公司系合法解除
一审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叶在员工手册培训确认表中确认了解并掌握员工手册的内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约定了 员工应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根据朋友圈提及的“想不到我们公司还有……”,小叶称该微信朋友圈针对的是案外公司和案外人缺乏依据,与常理不符。
小叶作为项目经理,更应谨言慎行。 即使其在非工作时间通过个人设备发布朋友圈,但很明显该朋友圈会通过其同事广泛传播,内容影响范围已拓展至全体同事,会对指向人物及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小叶的行为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和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虽严格但并未违法,依法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小叶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及任职多年的员工,本应持冷静客观态度处理公司同事之间关系,但是却通过朋友圈针对公司另一女同事与公司上级、客户、同事之间关系发表不当言论,并使用恶劣语言对该公司同事进行人身攻击以及人格侮辱,以发泄自身情绪,属于错误行为。
虽然小叶主张其发布的时间较短,未造成恶劣影响,但其在发布朋友圈时亦陈述“总会有人传到你(公司另一女同事)那里去”, 由此可见,小叶对于其朋友圈内容会在同事、客户之间进行广泛传播存在明知和故意。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人们越来越习惯于
利用各种社交平台来表达个人意见
但在享受现代通讯工具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需尽到审慎、理性的注意义务
否则可能需要承担超出言论自由合理边界
产生的法律责任
再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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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微信群“吐槽”公司
公司能解雇我吗?
前不久
有读者反映其与公司间存在劳动纠纷
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
一气之下新建立了微信群
将公司70余名员工拉入群内
并进行肆意吐槽
其中包含部分不实言论
这些言论又通过微博、快手、抖音等网络社交平台
进行了二次传播
在公司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对公司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为由
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该读者不解:
现代社会,人们使用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职工免不了在平台上面吐槽。但是,吐槽发出后影响范围逐渐扩大,对公司形象等产生不良影响也不是大家的主观故意。“言论被扩大发酵后,我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向公司道了歉,尽可能消除不良影响。”该读者说,“虽然我有错,但不至于被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严重吧!”
对于此
网友们有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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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调侃派
自己也曾跟同事、朋友线上吐槽过所在企业,“幸好没有被公司抓住把柄!”
02
支持派
员工有表达自身感受和观点的权利,尤其是在网络时代,通过各私人平台账号吐槽一下无可厚非。
03
保留意见
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存在夸张、扭曲、捏造事实等内容,并且恶意传播,“自主建立微信群,在几十个人面前发表不实言论,由此造成的后果,应该由该名员工自行承担。”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金海
为该读者的疑问做出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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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损害您的合法权益,您应寻求正当的救济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合法诉求。根据您的表述来看,您并未持谨慎、理性态度,将不实言论通过自媒体向外发布,势必误导不特定的他人对公司产生错误认知,对公司的内部管理秩序和外部声誉产生负面的影响及危害,明显超出了员工职场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具有合理、合法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该类劳动争议纠纷时,会顾及两个方面,劳动者的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言论负有容忍义务,但劳动者的言论自由也是受到法律、公序良俗、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职业道德等多方面限制的。
对于劳动者发表的言论,法院审查的主要部分包括言论的真实性、诉求的合理性、是否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是否达到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合同的程度等;对于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法院审查的主要部分包括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否明确界定了劳动者不得有何种行为及处罚方式、处罚措施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等。
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并非没有限度。鉴于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组织管理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劳动者负有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之言论的义务,也就是“忠实义务”,这也是劳动契约的本质要求。劳动者发表职场言论时,需尽审慎、理性的注意义务,不得任意发表未经验证、核实而有损企业声誉、形象的意见或观点,否则可能需要承担超出言论自由合理边界产生的法律责任。
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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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国总工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