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自愿减排机制下的减排量目前多数用于企业或组织的自愿中和。近年来,伴随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共识的逐步达成,越来越多的企业或组织提出更具气候雄心的减排承诺。国际上,微软、苹果等科技巨头公司纷纷制定全价值链碳中和目标,国内的阿里巴巴、腾讯等企业也积极践行减排路线。在这些自愿中和目标产生的购买需求刺激下,自愿减排市场蓬勃发展,据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数据,仅2020年一年,全球主要减排机制的总注销量就达到1亿吨左右。此外,企业出于中和境外排放源排放等目的也会衍生出购汇及向境外交易对手付款的需求。
这一阶段,相关外汇管理政策仍以汇综发〔2010〕151号文为基础。针对这些跨境自愿减排量购买交易产生的外汇业务需求,《通知》中包含了自愿减排项目相关外汇需求办理时的审核要求,但主要是针对境内主体对外出售方向的交易,对于境内主体跨境购买方向的交易,《通知》虽然规定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跨境交易项下付款业务,以及其他环境权益跨境交易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参照前三款规定审核真实性”,但在操作层面未明确具体细则。因此,与跨境购买自愿减排量相关的购付汇业务能否开展仍取决于各地方的外汇管理政策执行尺度和经办银行对于《通知》的理解,据了解,大部分银行会以没有明确的监管意见和操作细则为由,反馈无法为需要购买境外减排量的境内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三、《巴黎协定》第六条、碳边境调节机制和未来的跨境碳交易
《巴黎协定》于2015年底通过,并在2020年后实际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性框架文件。《巴黎协定》第六条主要覆盖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议题,提出了跨境碳交易新的基础制度条款——“国际转让缓解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和“可持续发展机制”(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echanism)。其中,“国际转让缓解成果”允许各国将其生产的缓解成果出售给另一个国家,以帮助他国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例如,瑞士就已与秘鲁、加纳、塞内加尔等国签署了相关交易协议。“可持续发展机制”作为清洁发展机制的延伸和发展,允许既有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清洁发展机制”下核证减排量CER转为“可持续发展机制”项下产生的减排量(“A6.4ERs”),也可用于国家自主贡献承诺。目前,中国已加入“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倡议、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等数个国际多边气候变化合作机制,未来有望在相关地区开展大规模减排项目投资。届时,中国企业也可在上述两项机制下购买境外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推动我国“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实现。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6年起将正式征收相关费用。此费用是由欧盟与出口国碳价之差、产品碳排放量与欧盟同类企业所获免费配额之差相乘得出,为避免国内外碳价波动给相关行业出口贸易造成巨额损失,未来我国出口企业或需要参与欧盟碳衍生品市场交易,通过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等方法控制碳成本。
可以预见,面对愈加紧密的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特别是《巴黎协定》第六条政策落地和碳关税陆续启动实施,境内主体跨境碳交易的需求还将持续增加,交易模式也可能从单纯的碳资产现货交易逐步向远期、期货、掉期、期权等衍生品交易拓展,交易标的除已有的跨境减排量外,也可能出现以碳配额为基础的交易标的。这些变化将对未来跨境碳交易相关的外汇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四、思考和建议
随着国际多边气候协定的新旧交替和我国双碳战略实施的深入,中国在国际碳交易中从卖方身份转向买卖双重身份兼有已是必然。配套外汇管理制度也有必要进行优化调整和前瞻性研究储备。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供监管部门和各市场主体参考和研究:
1. 建议外汇管理部门会同国内碳市场主管部门和市场机构,对于目前境内主体存在的跨境碳交易需求场景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场景制定对应的购付汇操作细则,便利符合“实需原则”要求的跨境减排量购买交易常态化、高效开展,为境内企业提供更灵活便利的碳中和选择,也推动中国的多边气候战略落实。
2. 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跨境碳资产衍生品交易,研究对相应的外汇管理政策条款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有跨境碳交易实际需求的背景下,研究放宽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跨境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管理要求,支持相关主体开展基于真实需求的跨境碳资产衍生品交易并相应进行交易资金、保证金的跨境结算;
(2)将上述碳资产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轧差前盯市亏损纳入全口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3)支持以跨境碳资产衍生品交易为背景,开展人民币外汇远期、期权等衍生品交易进行汇率风险管理,其中对于差额交割的跨境碳资产衍生品,支持以盯市损益作为汇率风险套保的基础;
(4)考虑到衍生品交易现货交割延后甚至没有现货交割的特点,在现有《通知》的基础上考虑优化对于购付汇审核材料的要求,例如在交易前端对外支付结算费用、保证金时,在差额交割衍生品到期结算购汇支付时,简化对于商业发票的要求。
3. 未来,境内主体出于满足境外政府进出口要求、进行碳资产市场对冲等目的,可能产生跨境碳衍生品交易需求,需要拓展外汇管理政策中交易标的的范围,并进一步结合具体碳标的交易的流程,调整实需背景审核材料要求。
中央文件提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而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深化的背景下,各种类型的跨境碳交易在双碳目标推进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其中离不开配套外汇管理政策的支持和推动。相信在外汇管理部门、碳市场主管部门以及各方面市场主体的共同参与下,我国跨境碳交易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能够与跨境碳交易模式的发展齐头并进,促进跨境碳交易更高效地服务于境内主体的跨境碳资产开发申报、跨境碳资产风险对冲等各类需求,进而助力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达成。
作者:郭超、郑宜坤,国泰君安证券固定收益外汇商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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